案例7.关于供应商反映问题的方式及内容的问题
反映问题
某供应商对某电力公司某服务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疑问,认为该项目中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在其反映问题的邮件中,将招标文件中该项目的通用资格要求及专用资格要求进行了一一罗列,但未具体指出不满足哪款哪项,也未提供任何线索和证据材料。
核实情况
经核实,上述招标项目中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各项资格要求均予以了响应,并符合相关要求。因此反映中标人不满足相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事项不成立。
评析解读
本案例中,反映人认为中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其反映问题的内容和方式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因此,反映问题的诉求中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本案例的反映人其反映内容中没有指出质疑的条款,没有提出明确的请求,也没有提供任何线索和证明材料,仅给出了质疑意见,属于无法查证的无效投诉,存在排挤竞争对手、恶意异议的嫌疑。同时,根据《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给予列入黑名单3年的处理”,因此反映人在反映问题时应以事实为依据,并提供线索及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