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之家

案例4.关于供应商失信惩戒处理及评判依据的问题


反映问题

某供应商针对某电力公司某批次设备材料招标采购项目,反映以下问题:该项目中标人因违反食品安全行为被处罚,不满足招标公告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规定,不具备中标条件。

核实情况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十六条规定: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核实,该项目中标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因此反映中标人违反食品安全行为被处罚不具备中标条件的事项不成立。

评析解读

本案例中,反映人对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依据理解有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在本案例中,中标人虽然因违反了食品安全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而招标文件及招标公告中并无被予以行政处罚即不符合中标要求的相关规定和评标标准。因此中标人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