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之家

碳路新质 SGS即将亮相第二届碳博会!

6月5-8日,SGS将亮相第二届国际碳中和技术、产品与成果博览会,以“碳路新质 运筹未来”为主题,深度参与并引领碳中和领域的探索与实践。展会期间,SGS将携多项可持续解决方案亮相,展示SGS在碳中和领域的专业实力,并与众多行业领军企业及机构携手,共同寻求产业赋能、创新赋智、标准赋值的新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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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8日

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上海浦东龙阳路2345号)

SGS展位号:E2馆A05

亮点活动

重磅发布

SGS将为杭州万事利丝绸颁发产品碳足迹及水足迹核查证书,为浙江嘉柯新材料颁发产品生命周期核查声明证书,推动纺织技术升级与工艺创新,焕发绿色新生。

SGS也将为欧贝特卫浴颁发业内首张产品碳足迹核查证书、为中国外运颁发国内首张绿色低碳物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太重轨道公司颁发ISO 14064-1组织碳核查及14067产品碳足迹核查声明、为扬州中集智能颁发隔音集装箱碳足迹证书、为中广核颁发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核查证书、为正泰电器和思嘉环保材料颁发产品EPD证书,充分展示SGS助力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专业能力。

此外,SGS还将为上海中纺联和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三款植物染有机棉氨纶汗布颁发ISO 14067产品碳足迹核查声明。三款产品碳足迹的建模与核算由SGS的战略合作伙伴碳衡科技完成。这代表传统的植物染服装产业链领域已取得低碳管理的突破,该成果有助于推动植物染服装产业链的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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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SGS与山东昆达生物科技的合作也尤为引人注目。在SGS的支持下,昆达凭借完整产业链和先进技术生产的高品质烟酰胺,已通过LCA(Life Cycle Assessment,生命周期认证)评价,并将在碳博获颁LCA认证证书,确保产品的安全绿色,为食品、化妆品和饲料行业提供健康环保添加剂。

战略签约

SGS将与中化能科碳资产及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签署双碳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行业标准的建立与推广注入新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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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论坛

展期论坛环节,SGS将主办以“风险与机遇:探索气候变化与可持续信息披露”为主题的论坛,与众多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资深专家共同探讨国内外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变化等议题,并分享将ESG原则融入企业发展战略的可行路径。此外,SGS还受邀参与“可持续文旅创新”论坛和“绿色供应链”平行论坛,与各行业专家就酒店可持续性评价、产品碳足迹及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议题进行深入交流。

交通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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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S愿与各界携手

迈向绿色、低碳、可持续的未来。

期待与您相约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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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SGS

SGS是国际公认的测试、检验和认证机构,被誉为可持续发展、质量和诚信的基准。发展至今,我们的业务包含互联与产品、工业与环境、营养与健康、自然资源、管理与保证、可持续发展、数字化技术与创新七大战略版图。SGS拥有99,600多名专业员工,分布在2,600多个分支机构和实验室组成的服务网络,致力于帮助全球客户获得商业成功和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各界携手创造更美好、更安全、更互联互通的世界。

SGS环境、健康及安全服务覆盖绿色低碳与可持续发展、环境监测与调查企业EHS管理(环境风险管理、职业卫生与健康安全管理)、建筑与室内环境等领域,凭借丰富的全球技术资源和本地化实践经验,我们提供监测、评估、验证、咨询等全方位技术服务和方案,助力实现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

国资委专家组到南方电网开展调研

5月22日至23日,国务院国资委2024年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对标评估工作组到南方电网公司开展现场调研,深入了解现代数字供应链体系建设情况及供应链管理改革成效。

调研期间,公司供应链部向工作组汇报了南网特色现代数字供应链建设总体情况。工作组在广州抽水蓄能电厂了解公司充分发挥供应链“战略运营”作用,依托抽水蓄能重大项目积极推动抽水蓄能关键设备设计、建造和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在高转速、大容量、可变速抽水蓄能机组技术创新与应用自主可控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因企施策、积极推动仓库智能化改造情况。

在南网总调、南网科研院品控中心、广东电网公司检储配集成智能计量专业仓等示范场景,供应链部向专家组汇报了公司分类施策强化设备全生命周期采购与质量管理、保障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以及通过锻造自主检测能力、实现计量设备全网高度集约化管理等方面的实践和成效。专家组充分肯定,希望公司积极推广南网经验,继续勇当现代数字供应链建设的央企排头兵、主力军。

浙江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详情如下: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进一步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信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持续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5月27日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低碳)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工信部联节〔2022〕88号),以及《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是指入选国家或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和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名单的有关单位。

(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组织开展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发布和动态管理,以及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推荐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开展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培育及遴选工作可参考本实施细则执行。

(四)绿色(低碳)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绿色(低碳)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低碳)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低碳)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五)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低碳)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集群、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省级评价程序要求,负责遴选推荐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开展相关动态管理,推动出台配套政策。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浙企智造在线”平台(https://xzz.jxt.zj.gov.cn)的建设和运维,将其作为开展省级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作为开展国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市、县(市、区)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及管理工作可基于已有平台组织开展。

二、培育要求

(八)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时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库。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提升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鼓励各设区市将开展节能降碳节水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可再生能源使用等成效显著企业作为培育重点。

(九)绿色(低碳)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2.符合国家绿色工厂或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工厂创建;

3.符合国家绿色工业园区或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十一)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低碳)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低碳)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浙江省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三、创建程序

(十二)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工信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工信部《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十三)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对照相关标准,创建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和供应链管理企业,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每年度绿色制造工作目标分解任务,遴选确定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并组织开展本市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培育创建和推荐。各市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推荐名额结合本市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上年度申报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入选率等因素后综合确定。

(十四)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核申报单位的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分别通过“浙企智造在线”和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国家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原则上应先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十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要求组织综合评审,遴选确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综合评审流程分为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

初审环节对申报单位基础合规性和指标体系开展审查,主要参照最新版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建设评价导则等标准。

评审环节由申报单位对绿色制造创建工作亮点进行阐述,并就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专家组成员由浙江省绿色低碳领域专家库随机选取组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纪委进行现场监督。视情况,可邀请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

现场核查环节主要核查申报单位整体布局、工艺设备、环保设施,以及前期审查过程中待确认问题等。采用抽查形式,核查名单综合考虑初审与评审情况确定,核查小组由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遴选推荐程序参考省级名单遴选程序执行,遴选标准依据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以及最新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等。

(十六)综合评审结束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拟入选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经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的拟推荐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七)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四、动态管理

(十八)对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已公布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分别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和“浙企智造在线”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十九)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1.第十七条中所提到情况;

2.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3.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实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将其移出各层面名单并进行公告。

(二十)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国家和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发布年度省级名单和上报国家级推荐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二十一)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工业园区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及时填报动态管理表、复核表。按照“五年一复核”原则,组织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复核。

(二十二)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现在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及时上报。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省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总计不得超过10项。

(二十三)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五、配套机制

(二十四)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二十五)鼓励各地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二十六)参与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二十七)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低碳)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制定绿色(低碳)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低碳)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六、附则

(二十八)本实施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以往相关绿色制造文件与本实施细则有矛盾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